某某与某某、某某、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水滩分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东分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1执保73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水滩分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东分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1121民初3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于2023年2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水滩分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东分公司、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因余额不足未能足额冻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1121民初31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1121民初310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