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34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一单元B座504。
法定代表人:周瑞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瑶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西路12号(建委大院)。
法定代表人:全必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勋,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雨辰,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幕墙公司)与上诉人***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升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幕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维持第三项,支持**幕墙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成升劳务公司已完工程价款金额有误,应以监理单位《劳务公司工程明细表》进行认定;2.**幕墙公司因成升劳务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产生2 197
728.41元价差损失及业主罚款损失330 000元的事实明确,成升劳务公司应当承担上述损失;3.本案因成升劳务公司过错导致的工人闹事、**幕墙公司垫付工人工资及合同解除的事实明显,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成升劳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幕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涉案合同因成升劳务公司没有幕墙施工资质而无效;2.涉案合同系**幕墙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有关条款应当认定无效;3.涉案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不是成升劳务公司违约导致,**幕墙公司随意变更工期和工程量,且对成升劳务公司干工费、工程增量费等合理诉求置之不理,严重拖欠工程款导致工人集体讨薪,成升劳务公司被迫同意签署协议书解除涉案合同;4.一审判决成升劳务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过高。
**幕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成升劳务公司向**幕墙公司返还多付的工程款3 964 548.83元及利息(利息以3 964 548.83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2.成升劳务公司赔偿**幕墙公司就未完工程委托第三方施工产生的价差损失2 197
728.41元、业主罚款损失330 000元;3.成升劳务公司承担工人闹事违约金200 000元、拖欠工人工资违约金3 163 706.5元、解除合同违约金1 284 947元;以上合计11 140 930.7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成升劳务公司负担。
成升劳务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幕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95 752.6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幕墙公司支付工程赶工费3 389 787.34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幕墙公司支付工具设备费用合计257 45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幕墙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9日,**幕墙公司(甲方、发包方,原名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成升劳务公司(乙方、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环保园L05地块改建项目幕墙分包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1号院,工程安装总量约为352 60平方米,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雨棚,总工期暂定435日历天,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最终以业主确定的工期为准),其中样板层施工时间为2018年9月初至2018年11月5日;乙方以包清工形式提供劳务服务;除另有声明外,施工合同总价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暂定合同总价为6 424 735元,包含合同价款5 924 735元及合同暂定款500 000元,合同暂定款根据甲方指定据实核算;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所有单价结合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包含现场场地安排,总包洞口轴线移交情况,施工用水、用电情况,外脚手架情况,吊篮情况,施工电梯情况,施工人员住宿情况等),不随工程量变化、市场、政策、施工周期等因素而调整;单价为含税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加班、赶工及不可预见损失等费用和利润;甲方有权根据本工程综合情况将合同范围内部分项目或工程量分包给其他单位,乙方将不会因此获得任何价格或费用上的补偿;若将来甲方将本工程合同范围外的其他全部或部分标段指派给乙方承包,乙方将不会因此而获得任何价格或费用上的补偿;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每月25日申报当月的实际安装工程量(玻璃幕墙:框架占40%、封修及固定玻璃占30%、开启扇占30%;石材及吕板幕墙:龙骨占50%、封修及面板占50%)、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根据甲方发出的盖有甲方公章或合同章的书面指令而产生的合同暂定款,其中实际安装工程进度款按审定金额的70%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约占合同额的10%)以附表为参考依据按实际投入并提交票据由项目部进行审核,合同暂定款按审定金额的100%支付,所有款项申请资料必须由乙方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若安全文明施工费未能按要求投入,甲方有权利扣留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待乙方整改完成后再给以支付,若乙方一直不给以整改,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未整改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600 000元;工程竣工并通过业主验收后,甲方应支付工程比例至安装合同总价扣除乙方未完成部分及索赔、扣罚款、合同暂定金额后的90%;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双方完成预结算后,甲方应支付工程款比例至预结算总金额扣除合同暂定款金额后的95%;保修金为最终结算总金额扣除合同暂定金额后的5%,保修期满且乙方完成相应整改工作后,甲方免息支付保修金(若有乙方原因产生的扣罚款则从保修金中扣除后);进度款付款总比例不超过当期甲方实际从业主处收款进度比例;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应与付款金额一致;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证期为10年,工程保修期由业主发出竣工证明书证明承包工程正式竣工的翌日起计算;若乙方以无力承担为由不完全履行合同内容,必须即时提交书面申请,甲方批准后有权委托其他安装人员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单方面将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从乙方的安装费中扣除,并对乙方加罚与所涉及合同项目价格等额的罚款;若甲方认为乙方无力履行合同并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安装人员进行施工,相关劳务合同费用的差价全部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要求乙方退场,乙方已完成工作量减半结算并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另外甲方可视乙方违约行为请求对乙方处以合同总价10%—20%的罚款;如出现乙方或乙方聘用的劳务工人堵门、静坐、拉横幅、上访、闹事等事件,甲方有权按照10万元/起及以上予以罚款,乙方、乙方实际负责人及项目经理3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劳务分包项目投标;乙方必须按时向施工人员发放工资,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从乙方工程款扣除相应额度,直接发放给工人,并对乙方加罚与所涉及金额等额的罚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各自义务。2019年9月18日,**幕墙公司(甲方)与成升劳务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于18年11月就北京华为L05项目签订《幕墙及门窗工程安装劳务分包合同书》自19年7月份以来,乙方工人已连续多次以讨薪为由围堵现场项目部,限制甲方管理人员人身自由,拉关整个工地生产用电,整个项目无法正常运转,导致甲方生产停滞,进度受阻,严重影响各单位整体工期。本月15日,此事件再次发生,鉴于以上无法控制的情况,甲乙双方协议如下:1.乙方所欠工人工资(仅限于工人工资部分),因乙方无力支付,请求甲方先行垫付,由乙方出具截止到9月15日停工为止的工人工资清单及请求甲方垫付申请函,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2.甲乙双方共同见证工人工资发放并记录。3.乙方须提供之前由甲方支付的本项目所有工程款去向明细。4.鉴于现场实际情况乙方已无力履行双方合同,经甲方同意,甲乙双方于本日解除合同,双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对方索偿的权利。”成升劳务公司称是**幕墙公司未及时支付签证及抢工的劳务费,导致其不能向工人支付工资,施工现场出现了工人讨薪的情况,《劳务分包合同》就签证费用和抢工费用虽没有明确约定,但按照行业惯例,该部分费用应按照施工进度逐月支付。**幕墙公司称《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现场签证费用在得到甲方项目经理、甲方成本管理部、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计入结算。变更和签证的费用应在工程结算的阶段支付。**幕墙公司称直接支付成升劳务公司的工程款为6 159 484元,替成升劳务公司垫付工人工资3 163 706.5元。成升劳务公司称仅认可收到工程款6 159 484元及垫付的工人工资2 944 591.5元。**幕墙公司就其上述主张垫付工人工资情况提交班组工人工资表、电子回单等付款凭证予以佐证,电子凭证付款人为李某、贾某。**幕墙公司提交《工程竣工证书》载明竣工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成升劳务公司予以认可。
**幕墙公司提交违约通知单及汇总表称因成升劳务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幕墙公司被业主方罚款33万元,成升劳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幕墙公司称解除与成升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后,其另找第三方进行施工,共支出费用3 063 406.69元,并提交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成升劳务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幕墙公司提交监理单位盖章的《劳务公司工程明细表》,称其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成升劳务公司未完成工程的造价为865678.28元,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为5 658 641.67元,扣除30万元整改费用(暂计)后的质量合格工程造价为5 358 641.67元,成升劳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成升劳务公司提交《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主张施工过程中存在签证费用2 120
309.6元,其中有李某签字的签证金额为483 665元,成升劳务公司称李某为**幕墙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幕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变更和签证的费用应在工程结算的阶段支付。成升劳务公司另提交会议纪要、费用增加报告及附件、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联系函,主张存在赶工事实并主张赶工费用321万元,**幕墙公司对赶工费用均不予认可,对李某签收的工作联系函真实性认可,称李某的签字仅仅表明收到了该份文件,并且明确以后予以回复。成升劳务公司提交2019年9月25日双方签署的《库房工具清单》,载明双方确认库房工具情况,成升劳务公司一方由范某签字,成升劳务公司称其将上述工具移交**幕墙公司使用,工具价值257 450元,**幕墙公司称工具清单真实性认可,但仅表明成升劳务公司将部分工具暂时放在**幕墙公司处保管,并不能表明**幕墙公司同意接收该工具,该工具的所有权仍属于成升劳务公司所有,清单上成升劳务公司工作人员明确签字该清单仅用于确认数量。价格是成升劳务公司以工具的全新购买价主张的,工具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发生大量损耗及折旧,成升劳务公司以全新价格主张没有任何依据。**幕墙公司提交范贵贤书写收条称范贵贤已取走部分工具,成升劳务公司对收条不认可,范某现在从成升劳务公司离职,即使收条是真实的,但是范某的个人行为,与成升劳务公司无关。**幕墙公司提交工作联系单、回复函称其要求成升劳务公司取走工具,成升劳务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认可,但称其退场时应**幕墙公司的请求将工具留在现场交给**幕墙公司后续施工使用,范某取回工具未经成升劳务公司同意,是个人行为与成升劳务公司无关,现**幕墙公司竣工后又要求成升劳务公司取回上述工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成升劳务公司提交班组结算单、收据、工资明细表、银行流水等证据称其对外支付的全部费用共计9 675 710.45元、**幕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远低于成升劳务公司实际开支,**幕墙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幕墙公司提交《工作联系单》《工人讨薪原因说明》《事故说明》等证据,称因**幕墙公司未及时支付抢工、变更工程量等增加的劳务费用,成升劳务公司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集体讨薪,**幕墙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称其一直按照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成升劳务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从未发生拖欠。成升劳务公司提交其自行制作的《幕墙工程结算书》,载明其申报价格为12 267 278.1元,**幕墙公司不予认可。
庭审中,**幕墙公司称已经支付成升劳务公司工程款6 159 484元并垫付工人工资3 163 706.5元,减去监理单位确认的成升劳务公司已完工程量金额5 658
641.67元,另外,成升劳务公司施工存在不合格的地方,**幕墙公司估算整改费用为30万元,一并予以扣除;因成升劳务公司未完工,**幕墙公司另行聘请第三方施工,向第三方支付工程款3 063 406.69元,与监理单位确定的成升劳务公司未完工程量金额865
678.28元,之间的差价就是其主张的差价损失;业主罚款根据其提交的违约通知单及汇总表计算,该33万元业主方已经从**幕墙公司应得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工人闹事违约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成升劳务公司的工人至少闹事两次,所以按照20万元计算违约金;拖欠工人工资违约金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成升劳务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对等金额主张;解除合同违约金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主张。成升劳务公司称其收到的工程款及垫付工人工资共计9 104 075.5元,不认可**幕墙公司主张的已完工程量金额及整改费用;对**幕墙公司主张的价差损失不予认可;对**幕墙公司主张的业主罚款不予认可;对**幕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认可,如果法院认为成升劳务公司存在违约,**幕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成升劳务公司称根据其制作的结算书,合同内已完工程量金额为7 179 518.5元,现场签证变更工程为2 120 309.6元,两项合计**幕墙公司应支付工程款9 299 828.1元,减去**幕墙公司已支付的9 104 075.5元;赶工费,劳务分包约定的工期是435天,但实际上**幕墙公司给予的时间只有165天,根据北京市建委《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每压缩定额工期超过20%的,工期每压缩1天的费率是总施工金额的1.35‰,应付工程款为9 299 828.1元*270天*1.35‰;工具设备费用依据双方签署的库房工具清单载明的工具数量,按照其购买时的价格计算的。**幕墙公司对成升劳务公司上述请求均不予认可,就赶工费,双方合同已经约定了工程计价原则,该计价原则是固定单价包干,已经包含了成升劳务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发生夜间施工、加班赶工等不可预见的所有费用,成升劳务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试图突破合同条款,不应获得支持;成升劳务公司提出合同约定工期436天、实际工期165天、工期缩短270天,实际上成升劳务公司在2019年9月18日双方解除合同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如果成升劳务公司在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完成,完成剩余的全部施工内容还需要很多工作日,不能以成升劳务公司的进场时间到因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间来计算实际工期;诉争合同是因为成升劳务公司的根本违约导致解除,合同解除的责任与过错全部在于成升劳务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成升劳务公司又主张突破合同条款诉求赶工费用,违背诚信原则。
本案审理过程中,**幕墙公司申请对成升劳务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交纳保全费5000元。成升劳务公司申请对**幕墙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交纳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成升劳务公司与**幕墙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根据《劳务分包合同》,涉案工程无预付款,成升劳务公司每月25日申报当月的实际安装工程量,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根据**幕墙公司发出的盖有**幕墙公司公章或合同章的书面指令而产生的合同暂定款,其中实际安装工程进度款按审定金额的70%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约占合同额的10%)以附表为参考依据按实际投入并提交票据由项目部进行审核,合同暂定款按审定金额的100%支付,所有款项申请资料必须由成升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若安全文明施工费未能按要求投入,**幕墙公司有权利扣留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待成升劳务公司整改完成后再给以支付,若乙方一直不给以整改,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未整改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幕墙公司坚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成升劳务公司《工人讨薪原因说明》及《民事答辩状》《反诉状》中亦均强调**幕墙公司拒绝支付赶工、变更签证费用,故法院认定**幕墙公司向成升劳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6 159 484元系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进度支付的。双方均未提交合同暂定款按审定材料,**幕墙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成升劳务公司未按要求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费,故法院认定合同暂定款未发生,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合同约定随工程进度发放,**幕墙公司向成升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6 159 484元,故成升劳务公司称其合同内已完工程量金额为7 179 518.5元,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合同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费用在得到**幕墙公司项目经理、**幕墙公司成本管理部及成升劳务公司书面确认后可计入结算,**幕墙公司称变更和签证的费用应在工程结算的阶段支付,成升劳务公司亦称**幕墙公司未支付变更签证费用,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及法院查明事实,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变更签证费用为483 665元。成升劳务公司主张其他变更签证费用及赶工费用,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所有单价结合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包含现场场地安排,总包洞口轴线移交情况,施工用水、用电情况,外脚手架情况,吊篮情况,施工电梯情况,施工人员住宿情况等),不随工程量变化、市场、政策、施工周期等因素而调整;单价为含税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加班、赶工及不可预见损失等费用和利润”,对成升劳务公司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就涉案工程,**幕墙公司应支付成升劳务公司工程款7 663 183.5元。
根据2019年9月18日**幕墙公司与成升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因成升劳务公司工人多次讨薪导致整个项目无法正常运转,双方解除《劳务分包合同》。成升劳务公司虽主张其签署《协议书》系因**幕墙公司未及时支付签证及抢工的劳务费,导致其不能向工人支付工资,且其系被迫签订《协议书》,但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亦与法院认定事实不符,就成升劳务公司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协议书》载明《劳务分包合同》系因成升劳务公司违约解除,**幕墙公司要求成升劳务公司支付违约金,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信,**幕墙公司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予以酌减。根据法院认定事实,**幕墙公司与成升劳务公司签订《协议书》时,成升劳务公司已完工工程量已超过合同约定,可见《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量不足以完成诉争工程,**幕墙公司要求成升劳务公司支付差价损失,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支付给第三方的工程款与成升劳务公司的关系,且法院已支持**幕墙公司部分违约金的主张,故就**幕墙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幕墙公司称因成升劳务公司施工不合格,导致**幕墙公司被业主罚款33万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真实存在,成升劳务公司亦不予认可,就**幕墙公司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幕墙公司向成升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垫付工人工资共计9 323 190.5元,已超出成升劳务公司应得工程款,就成升劳务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赶工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成升劳务公司要求**幕墙公司支付工具设备费用,但双方签署的《库房工具清单》未写明双方确认工具数量的目的,**幕墙公司提交证据证明范某之后取走部分工具,成升劳务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故成升劳务公司要求**幕墙公司支付工具设备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成升劳务公司可自行取回《库房工具清单》所涉工具。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判决:一、***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深圳**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 660 007元,并支付深圳**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 000 000元;二、驳回深圳**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幕墙公司提交了环保园L05地块改建项目之幕墙工程安装劳务分包项目《招标文件》,证明违约赔偿条款在《招标文件》的第四章就有,成升劳务公司对《招标文件》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不存在成升劳务公司所述“先进场施工,后被迫签订霸王合同的情况”。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幕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幕墙公司与成升劳务公司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成升劳务公司以不具备幕墙工程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合同不属于格式合同,其中的违约条款有效。《协议书》载明合同解除的原因系成升劳务公司违约,成升劳务公司现主张**幕墙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证据不足。撤场时双方并未确认完工工程量,现双方均无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幕墙公司应当承担超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根据**幕墙公司已支付成升劳务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和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幕墙公司实际认可成升劳务公司主张的已完成工程款金额,法院对成升劳务公司主张的已完工程款数额予以采信。**幕墙公司主张的差价损失、暂定款、塔钟款、罚款等均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法采信。成升劳务公司未完成工程撤场必然给**幕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幕墙公司、成升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 646元,由深圳**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 477元(已交纳)、***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1 169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磊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张 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昊婷
书 记 员 张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