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2602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嘉寓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根据北京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工程A4(二标段)工程脚手架劳务部分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是因建设工程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的认识是错误的,双方不存在工程材料部分,双方的纠纷就是因《劳务分包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为一般的合同纠纷。双方在《劳务分包合同》第10.1条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即如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
协商无结果,则双方可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嘉寓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成升公司对嘉寓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成升建筑公司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但根据已查明事实,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且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嘉寓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