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22财保26号 申请人:***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西路12号(建委大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源,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人***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60000元的财产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申请人***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购买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 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60000元的财产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期限为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唐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