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5712号
原告: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吕楚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宗辉,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涛,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锦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百春园街道雪峰南路雅和新苑小区雅荷A栋1单元18002号。
法定代表人:夏贤武,经理。
原告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锦程建筑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邓红梅
人民陪审员 孙永华
人民陪审员 周建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师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