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26民初162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免予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