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26民初162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免予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