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海广川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1财保2号 申请人:昆山海广川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千灯镇民营开发区南湾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山海广川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月4日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处理。 本院认为,昆山海广川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昆山海广川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