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5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执行人: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965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裁决书》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经审查,被执行人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裁决书》,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该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湘0104民初3867号,故《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申请执行立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