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恢22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
法定代表人:唐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沟门镇纳太村。
法定代表人:王起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