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842号
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田心北门。
法定代表人:胡家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磊,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安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冯井镇周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2021年12月27日,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2元,减半收取计3,311元,由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吴登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万佳炜
书 记 员 李丹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