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南通阿斯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执1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田心北门。
被执行人:南通阿斯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振兴北路1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阿斯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湘0204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康铁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