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民辖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
法定代表人:胡家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县城金江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谭雯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4民初1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代理合同纠纷,应以代理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即原审第三人签订有书面合同,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怒江兰坪20MW光伏农业项目工程合同》引发纠纷。管辖异议案件只做程序性审查,上诉人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不适用合同纠纷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移送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志军
审 判 员 颜松喜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陶树平
书 记 员 罗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