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9482号 原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11幢C24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曲幽路380号1幢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