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9482号
原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11幢C24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曲幽路380号1幢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