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河工程局

原告***与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326民初12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池阳路西段115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5年4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云阳镇白家村庄口组73号,系陕西省泾河工程局职工。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由于该案法律关系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同列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