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河工程局

陕西省泾河工程局与陕西洋县晨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洋民初字第01264号
原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工程局项目负责人。
被告陕西洋县晨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与被告陕西洋县晨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撤回起诉。
诉讼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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