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河工程局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04民初697号
原告:**,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民,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住所地为陕西省泾惠渠灌溉管理局彭李管理站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74864093X8。
法定代表人:艾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国,男,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住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陕西省泾河工程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蓉,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2917。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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