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2民特15号
申请人:株洲义德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月塘街道办事处东环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人株洲义德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株荷劳仲案字[2018]第08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中,申请人株洲义德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株洲义德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置,并未违反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株洲义德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伍狄
审判员敖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