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76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思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555号***山水国际11栋1602号。
法定代表人:郑驰京,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代为立案并提交证据,代为参与诉讼或调解的全过程,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为申请执行。
被申请人:株洲义德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办事处凌月塘组。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 代为和解,代为提起反诉,代为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反诉,代为提起上诉等。
申请人株洲思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义德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湘0203民初765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株洲义德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5793.7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株洲思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义德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5793.7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中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裴 炎
书 记 员 喻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