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白城市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02民初2895号
原告:***,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通榆县。
被告:白城市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林峰。
***与***、白城市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德仁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