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02执3306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众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白城市新开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白城市众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白城市新开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