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民初242-2号

申请人:**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经济开发区南侧(长农公路59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刘乃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117栋104室。

法定代表人:储柳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做出(2020)吉0103民初24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采取执行措施。本案现已审结,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籍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洪武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