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桦甸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民初502号
原告: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亚泰北大街3146号办公楼5楼517房间。
法定代表人:储柳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桦甸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人民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78元,减半收取计7739元,保全费4221元,由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凤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