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恒诚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1执保271号
申请人:通化恒诚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大都岭乡新开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亚泰北大街3146号办公楼5楼517房间。
法定代表人:储柳先,该公司董事长。
通化恒诚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化恒诚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其他财产,并以王栋所有的吉E560**途昂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化恒诚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王栋所有的吉E560**途昂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魁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关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