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恒诚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21民初838号
原告:通化恒诚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大都岭乡新开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亚泰北大街3146号办公楼5楼517房间。
法定代表人:储柳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通化恒诚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通化恒诚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通化恒诚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恒诚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6元,减半收取计4823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43元,由通化恒诚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政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翁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