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安市吉福名车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82财保19号
申请人: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柳先,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安市吉福名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丹,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安市吉福名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发所有的位于大安市城南高新工业园区建设中的10051.97平方米,价值1100万元的吉福医养结合养老院楼房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6270201046020220000352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大安市吉福名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大安市城南高新工业园区,建筑面积10051.97平方米的一幢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及变更、变卖、抵债、出租、抵押。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秋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昕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