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03民初358号
原告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龙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田玉奇
人民陪审员 王孔亮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