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热电实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吉林省龙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03民初358号
原告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龙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吉林省天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田玉奇 人民陪审员  王孔亮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