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上高县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执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高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高县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城朝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67023179E。
法定代表人:黄子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城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81492780X。
法定代表人:黄子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子平,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高县。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城青年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高县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高县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子平在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或股权及收益511.06895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日止)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高县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子平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