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3执保156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申请人:江西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8149278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本院在审理***与江西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7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为:6433932181820180000043)对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