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互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10387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杰,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长春中杉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吉林清直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中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宋家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吉林清直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长春中杉建设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减半收取计7,8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省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