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中杉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82财保135号
申请人:**,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被申请人:长春中杉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宋家村二社。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3100790332。
法定代表人:刘永军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春中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4万元。申请人的担保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长春中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帐号内存款34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22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建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耿健鑫
书 记 员 邱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