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2227号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旺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中海寰宇天下小区A6栋2404号。
经营者:陈登辉,该经销处总经理。
被告:长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合隆镇孙菜园子村聂家屯(长春市启林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春中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宋家村二社。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旺建材经销处与被告长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长春中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旺建材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旺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丽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