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执保16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9年6月18日生,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被申请保全人:长春中杉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3100790332。
法定代表人:***。
2022年8月15日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保全人长春中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人民币34万元。申请保全人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辽1282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保全人长春中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元。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