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航卓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平凤乡平凤屯。
法定代表人:高彦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铜浴,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侠,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451号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翟莹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男,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航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与西中华路交汇处宜家公寓1幢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钢,总经理。
上诉人吉林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航卓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5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5民初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44元,退还上诉人吉林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胡月皓
审判员  张兴冬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