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品尚城分公司诉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82财保24号
申请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品尚城分公司
负责人金光地址双辽市
被申请人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立秋职务经理
地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阳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9.0578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金美玉位于双辽市辽西街桃园逸景小区(北区)16号楼1-5层107-507室房产作为反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品尚城分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阳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9.0578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反担保房产金美玉位于双辽市辽西街桃园逸景小区(北区)16号楼1-5层107-507室〔不动产权证号:吉(2019)双辽市不动产权第0002450号,房屋建筑面积1963.6平方米〕。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买卖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行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查封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杨海涛
审 判 员  陈 霞
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红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82财保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品尚城分公司
负责人金光地址双辽市
被申请人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立秋职务经理
地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吉0382财保24号民事裁定,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阳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9.0578万元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阳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9.0578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反担保房产金美玉位于双辽市辽西街桃园逸景小区(北区)16号楼1-5层107-507室,房屋建筑面积1963.6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海涛
审判员陈霞
人民陪审员单凯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