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龙玮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84执保1735号
保全申请人: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邹立秋,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龙玮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保全申请人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中龙玮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吉0184民初6462号民事裁定书并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6462号民事裁定书实施完毕。
审判长*顺
审判员张鑫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