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3民初3136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27日生,住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九台区城西峰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经济开发区北区旺达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邹立秋。
原告***与被告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