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84民初2082号
原告: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邹立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赫,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龙玮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刘汉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成,系公司法务。
原告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龙玮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赫、被告吉林省中龙玮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所施工的年产80万套汽车冲压件及焊接总成厂房和综合车间项目、三机连线设备基础、厂区道路二灰改成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工程款在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公司年产80万套汽车冲压件及焊接总成厂房和综合车间项目、三机连线设备基础、厂区道路二灰改成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并进行施工,施工地点均在公主岭经济开发区,全部工程于2021年初竣工并且经验收合格。经过双方核算工程总价款为。被告截止至2021年7月16日已经支付630000元,尚欠付。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做出(2021)吉0184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未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现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原告已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须满足四个条件:1.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款;2.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3.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4.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综上所述,原告作为承包人,有权自2021年4月30日起在18个月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吉林省中龙玮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对诉请标的有异议,因原告在起诉过程中认为被告欠原告2104584.98元,与我方欠款实际标的不符。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是680万,而被告在上一次的诉讼中只承认被告还款630万,相差50万。对方应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因原告、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告没有预留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现该工程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被告已经于2022年2月28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被告的诉讼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正在进行司法鉴定中。所以原告的诉讼标的是不明确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做出(2021)吉0184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结算对账单均有效,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判决,原告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承建工程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多付工程款和质量问题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吉林省中龙玮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汽车冲压件及焊接总成厂房和综合车间项目、三机连线设备基础、厂区道路二灰改成混凝土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1045248.98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73513元,由吉林省中龙玮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