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81执恢38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洮南市。
法定代表人:邹立秋,系经理。
被执行人:洮南市八家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洮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丙宏,系经理。
被执行人:王丙宏,男,住洮南市。
本院在执行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洮南市八家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王丙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洮南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1民初24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本院(2029)吉0881执1749号案件执行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现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2018)吉0881民初24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力,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予以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次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洮南市八家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王丙宏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同时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的措施,被执行人洮南市八家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王丙宏到目前为止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洮南市八家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王丙宏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同时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的措施,被执行人洮南市八家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王丙宏到目前为止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晖
审判员 李一夫
审判员 李福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