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113执保1392号 申请保全人:***,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区。 被保全人: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开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开劳仲案字【2023】025号仲裁裁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