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22民初4400号
原告:吉林省荣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合兴大路南侧孵化基地办公大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北区(望达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荣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荣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荣腾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