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2800号
原告: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举,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7元,由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丛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