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2800号

原告: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举,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7元,由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丛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