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执异3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路以南佳泰缔景城二期8幢507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宝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福祥,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预案冻结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范家屯支行220XXX77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贵院在执行程序中,以(2022)吉0191执保74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基本账户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于冻结基本账户,被执行人无异议;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非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依法不应冻结,且该项目即将撤场,马上面临支付工资的实际问题。综上,恳请法院依法及时解除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控制金额120228.32元。
另查明,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系该公司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韵华庭一期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一标段)。申请执行人***非因上述项目与被执行人产生争议。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本院所冻结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系该公司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存款账户,依照上述规定,异议人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李 爽
审判员 马锦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路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