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福春建筑设备租赁站、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152号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福春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荣大路与长吉北线交汇。
经营者:伍文美,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星,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广(系伍文美之弟),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生,住长春市新区。
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
法定代理人:沈良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二路房车部件车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刘宝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祥,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三平,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祥,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福春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三平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二道区福春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长春市二道区福春建筑设备租赁站。
审 判 员 吴国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鹏坤
书 记 员 陈籽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