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楚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民初299号
原告:***,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二路房车部件车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刘宝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等共计107182.2元;2.律师费5000元由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5日,***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韵华府一期工程工作时被电锯割伤左手第2、3、4、5指。后***在长春圣安疼痛病医院进行手术。吉林天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45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受孝感市汇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雇佣从事水韵华府一期工程建设施工,而非受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计1222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贾乃明
审判员  刘晓伟
审判员  赵洪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