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民初235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东,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高科技中心B区525-A室。
法定代表人:杨可。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二路房车部件车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刘宝忠。
被告:**,男,汉族,1954年10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虹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司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