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民初2937号
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邝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是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16号A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永海。
被告: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一期和谐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N。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
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焕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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