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开平市沙冈恒年建材店与**、**、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83执异11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开平市沙冈恒年建材店,住址:开平市水口镇振华墟大马路105号。
个体经营者:***,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开平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从云路816号A121室,工商注册号:4401110000983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一期和谐大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7)粤0783执恢89号一案中,异议人开平市沙冈恒年建材店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同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开平市沙冈恒年建材店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开平市沙冈恒年建材店撤回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戚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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