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粤0607民初3541号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7民初3541号
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三江桥侧,组织机构代码:7977986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16号A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05558526。
负责人:***。
被告: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一期和谐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915219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和解协议的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143元,由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