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725号
原告:***,男,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一期和谐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9.00元,减半收取计4,4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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