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开平市沙冈恒年建材店与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83民初2394号之一
原告:开平市沙冈恒年建材店,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振华圩大马路***号。
经营者:***,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
被告: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16号A121室。
负责人:***。
被告: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一期和谐大街。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麒臻,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平市沙冈恒年建材店与被告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平市沙冈恒年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6元,减半收取即4083元,财产保全费2808元,合计6891元(已由原告开平市沙冈恒年建材店预交10974元),由原告开平市沙冈恒年建材店负担。原告开平市沙冈恒年建材店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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